通用航空的发展,与运输航空一样,首先需要一定的空域。在空域的使用上,我国对通用航空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。有一形象的比喻是,“离地三尺就要打报告”。说明我国对通用航空活动审批很严。现行《民用航空法》、《飞行基本规则》、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的规定充分说明了这一点。《民用航空法》对空域管理明确提出了两大基本原则:一,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;二,空域的划分,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,使空域取得合理、充分、有效的利用。今天看来,《民用航空法》的规定有其积极意义,一是明确了空域实行统一管理,二是明确了空域使用的“六字方针”:合理、充分、有效。但是,对于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,《民用航空法》未做规定,而是授权国务院、军委制定。后者所制定的《飞行基本规则》,在空域的管理上重复了《民用航空法》的规定,但对于如何划设空域,空域在军民航之间如何使用没有明文规定,但是却明确规定“所有飞行要预先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”。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要求与《飞行基本规则》如出一辙:“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、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、航路、航线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”“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、个人实施飞行前,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,按照批准权限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”。
实际上,2003年颁布实施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后,已经简化了使用手续和审批过程,将原本起飞前的“一事一报”,改为“一次申请划设的临时空域,可以长期使用”,长时间可达一年;并将申请时间的要求,由过去的“提前一周”,缩短到“执行飞行任务的前一天”。然而,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虽然改变了“一事一报”的制度,但事实上如果要申请不同的临时空域,仍要一次次经过审批。审批的时间也很长,要么两天,要么一周,这对可能过一天就有业务的通用航空来说,根本不可行。
审批程序复杂,涉及单位、层级过多,是通用航空活动主体持续多年反映的问题。严格的审批程序,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:一是使通用航空便捷、快速的特点丧失殆尽,根本无法发挥;二是严重打击了通用航空市场活动主体的积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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